为加强公务差旅费管理,做到既保证出差人员工作、生活基本需要,又能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云财行〔2014〕65号文《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昆医大〔2015〕46号文《关于印发昆明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海源学院办学的实际情况,特修订原海源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省内、省外、境外公务出差、招生及宣传、会议等。
第二条 出差审批规定:
(一)学院党政领导省内开会、出差
1、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赴省内开会、出差,应事前互相沟通好(原则上不能两人都离开学院),并向党政办公室主任报备;
2、分管院领导赴省内开会、出差,应事前按党群、行政系统,分类向主要领导沟通、报告,获得批准,并向党政办公室主任报备。
(二)学院党政领导赴省外开会、出差
1、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赴省外开会、出差,应事前互相沟通好,向上级报告(原则上不能两人都离开学院),并向党政办公室主任报备;
2、分管院领导赴省外开会、出差,应事前按党群、行政系统,分类向主要领导沟通、报告,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党政办公室主任报备。
(三)学院党政领导公务出国,报院长办公讨论,按昆明医科大学和董事会的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中层干部及其他教职工省内学习、出差,逐级报批,分管院领导批准。
(五)中层干部其他教职工省外学习、出差、公务出国,按学院规定逐级报批,分类报党政主要领导或有关会议批准。
(六)全院干部和教职工每年外出学习、出差的次数,应遵守学院人才资源部“海源学院党政管理干部、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管理规定(海源院人字[2009]9号)”有关次数的规定。
第三条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按批准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不需发票报账),按批准的实际天数计算,出差天数按文件所规定的天数。
第四条 职工出差借款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条 教职工出国借支(含出境旅费),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件,经报外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备案,并视经费落实情况,由提供经费的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六条 符合探亲条件教职工的探亲旅费报销,按学院人事部门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飞机、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
院级领导、教授及 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硬卧、高铁/动车 一等座 |
一等舱 |
经济舱 (双程) |
凭据报销 |
部门负责人(含副职)、副教授及相当 职务人员 |
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单程)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
凭据报销 |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不允许乘坐出租车。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对于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出差,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要院领导协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机票预订由出差人与党政办公室协商后再购买。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等的费用。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省外、省内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级 别
开支标准 |
院级领导 教授 或相当职务人员 |
部门正副职 副教授 或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省外 |
400 |
300 |
250 |
省内 |
250 |
200 |
150 |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票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超过限额部份由个人负担)。出差人员住宿在亲友家,无住宿费票据的,按上述类别和标准给予1/2的补助金额。有接待单位接待的不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或会议已交会务费的,接待期间、会议期间不发伙食补贴。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 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等费用,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交通补贴不再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赴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执行公务、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差旅费。除上述四区外到邻近市县执行公务、参加会议、培训的可视情况报销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吃、住、行其中一项由会议单位统一开支的,相应的项目不再报销,在途期间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因违反有关规定而被罚款,一律不得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公派外出学习、进修者,按相应级别报销往返车费。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超标准特殊情况的处理: 凡因公出差超过本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由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事由、原因、起止线路、时间、人员名单、责任和超支金额,由院领导研究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寒暑假中,如因为学院公事安排出差的教职工,出差期间算为加班,每天按一个加班计;如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业务学习、进修学习的教职工或周末因公出差的,一律不算加班。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遗失车船票或住宿票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由同行人员出具书面证明和单位领导审批确认,比照同行人员票据金额(若单独一人出差,比照出差时间、地点、票据价格),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在规定的标准内办理报销手续。其中遗失单程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据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
本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修改,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10年6月15日执行的“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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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